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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廖秋林与吴恍旭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秋林,吴恍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廖秋林,男,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吴恍旭,男,汉族,遵义县人。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廖秋林申请执行吴恍旭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吴恍旭退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恍旭的银行存款5131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吴恍旭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