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德权与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权,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权,男,195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北环路二号。法定代表人冯朝兴,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德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吴 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修宏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