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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杨五七与方金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五七,方金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杨五七,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方金红,男,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五七诉被告方金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五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正浪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潮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