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067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尹铭与周兰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铭,周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674-3号申请执行人尹铭,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周兰忠,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尹铭与被执行人周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徒辛民初字笫00559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周兰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尹铭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周兰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兰忠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已强制协助执行到位8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2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尹铭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了解被执行人除上述情况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强制协助执行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辛民初字笫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