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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渡口镇祖庙冲路**号*栋***室。委托代理人:刘扬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人和东路1号7幢A座首层。负责人:周春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艺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丽仪,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上诉人刘勇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6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宇俊审判员  徐 闯审判员  陈史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