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郭丹丹与济南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丹丹,济南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尊荣亿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商初字第323号原告郭丹丹,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谭琳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云泽、曹明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鞍山尊荣亿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孔繁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一,男,该单位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丹丹与被告济南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尊荣亿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丹丹承担。审判员 李志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