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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伍代玖申请执行张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代玖,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伍代玖,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伍代玖申请执行张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在大安区人民法院有500,000.00元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勇在大安区人民法院的500,00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