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伍代玖申请执行张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代玖,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伍代玖,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伍代玖申请执行张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在大安区人民法院有500,000.00元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勇在大安区人民法院的500,00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