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义宝与孟令广、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宝,孟令广,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张义宝,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孟令广,男,1966年1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刘霞,女,1965年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宝诉被告孟令广、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令广、刘霞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丽胡苑农贸市场1001室(产权证号为3366××)房屋,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产权证号为3213××号房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公安路大市场C11室(产权证号为3400××)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义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孟令广、刘霞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鼓楼街鼓楼新天地丽胡苑农贸市场1001室(产权证号为3366××)房屋、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产权证号为3213××号房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公安路大市场C11室(产权证号为3400××)的房屋。二、查封原告张义宝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高建军、高鸿所有的登记证号为××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