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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8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深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家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深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家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857号原告:佛山市深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周家华,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深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