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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商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浙江春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坤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春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坤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976号原告浙江春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严村(春晖工业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杨言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坤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南楼901室。法定代表人曹国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练,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春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坤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在本案中,申请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杭州市西湖区,申请人是本案的唯一被告,因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现《委托持股合同》第十五条载明:“双方应遵守本合同,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约定管辖明确、单一,且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又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有效约定。据此,作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坤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坤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鑫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