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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行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戴修刚、曹大敏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戴修刚,曹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行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戴修刚,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曹大敏,女,汉族,1978年4月22日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4)第26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戴修刚、曹大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戴修刚、曹大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戴修刚、曹大敏在银行的存款4915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