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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某庆与郭某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庆,郭某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王某庆,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沧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某梅,律师。被告郭某重,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沧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庆与被告郭某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庆以与被告郭某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王某庆承担。审 判 长  王钟江审 判 员  贺淑芬人民陪审员  任广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