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肥西支行与孙自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肥西支行,解明旦,孙自玲,解平,解明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肥西支行。被执行人解明旦,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自玲,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解平,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解明耀,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225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解平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