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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诉谢媚丹、曾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谢媚丹,曾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2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李常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安由,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媚丹,女,仫佬族,户籍地:柳州市。被告曾志,男,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谢媚丹、曾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以被告已将拖欠款项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7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家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