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龙仲裁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杨龙,个体户。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黄河五路以南、渤海十九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胡南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仲裁字第3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