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焕让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m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焕让,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焕让,女,194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晓鹤,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高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玉群,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王焕让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集团)劳动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焕让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准确性。王焕让请求享受职工待遇,即退休养老金、医疗费抚恤金、丧葬费、房改补贴、企业福利及经济补偿等,而一、二审法院不支持错误。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王焕让依据(2010)洛民终字第440号生效判决主张退休职工的基本权利,一、二审法院错误判决损害了王焕让的合法权益。六建集团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依据(2010)洛民终字第440号判决确认的事实驳回了王焕让的诉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焕让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0)洛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确认李明君在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前与六建集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享受职工待遇。该生效判决对李明君的工资已作出处理,一、二审法院对王焕让要求六建集团支付李明君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李明君生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二审法院认定王焕让要求六建集团支付李明君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关于李明君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中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六建集团应向王焕让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6360元,六建集团自2010年11月起按每月300元标准向王焕让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至王焕让死亡时止。一、二审法院适用标准恰当,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关于王焕让主张的房改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王焕让主张的企业福利费,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焕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焕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刘新安代理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柴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