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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商)初字第05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宏斌与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斌,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商)初字第05207号原告郭宏斌,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赵永兵(原告之妻),1975年2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紫光东路9号,注册号110229005757047。法定代表人孙艳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斌与被告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宏斌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三十一元,由原告郭宏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