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8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玉萍、罗雪与刘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萍,罗雪,刘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893号原告刘玉萍,女,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罗雪,女,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翠,女,1982年2月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萍、罗雪与被告刘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萍、罗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萍、罗雪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