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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8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玉萍、罗雪与刘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萍,罗雪,刘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893号原告刘玉萍,女,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罗雪,女,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翠,女,1982年2月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萍、罗雪与被告刘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萍、罗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萍、罗雪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