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华建与被执行人韦成保、丘胜琼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建,韦成保,丘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建。被执行人韦成保。被执行人丘胜琼。本院在执行张华建申请执行韦成保、丘胜琼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广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