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齐某某,女,甘肃省庆阳市人。被告王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齐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文秀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张登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