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61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郭均秀、李茂、李棵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均秀,李茂,李棵,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卫生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6137号原告郭均秀,女,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李茂,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郭均秀。原告李棵,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郭均秀。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酩和,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947230-4法定代表人向世伦,该卫生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傅建波,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均秀、李茂、李棵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均秀、李茂、李棵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均秀、李茂、李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均秀、李茂、李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郭均秀、李茂、李棵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