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97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钱亮昕与夏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亮昕,夏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9787号申请执行人钱亮昕,女,汉族。被执行人夏春梅,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保证金3703元及多支付租金1540元;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200元;三、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春梅名下的存款9468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