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常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蒋春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春枝,滕佳,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常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蒋春枝。被执行人滕佳。被执行人何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春枝与被执行人滕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滕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腾让了租赁门面、冻结并扣划了25000元门面占用费交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6月24日作出裁定追加何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3年3月4日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院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现经查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2012)常仲裁字第5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垠审 判 员 旷胜军审 判 员 刘应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先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