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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517号明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明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乌某某,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某承担。审判员  寇德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