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2014)紫民初字第00517号明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紫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明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委托代理人乌某某,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某承担。审判员 寇德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