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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翠萍与李冰、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萍,李冰,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15-1号原告:陈翠萍。委托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冰。被告: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昀,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得说,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原告陈翠萍诉被告李冰、安徽文鼎机械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