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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张某,××族,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代理审判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樊 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