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婷婷与刘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婷,刘东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陈婷婷,无固定职业。被告刘东升(曾用名刘东付),1978年10月16日,无固定职业。原告陈婷婷诉被告刘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婷婷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9日将原告打成轻伤害,经连云港市公安局墟沟派出所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8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35000元,余款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5000元。被告刘东升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我确实将原告打伤,还欠原告赔偿款45000元,但是我现在没有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刘东升与原告陈婷婷在连云区墟沟皇家壹号KTV一楼大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刘东升殴打陈婷婷致陈婷婷构成轻伤。在墟沟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东升赔偿陈婷婷80000元,陈婷婷申请不追究刘东升的刑事责任,刘东升已经支付陈婷婷35000元,尚欠45000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墟沟派出所调解记录、欠条、申请书、鉴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原告打伤,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经赔偿原告35000元,尚未支付原告的45000元被告也出具了欠条,被告辩称其无钱给付被告,被告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5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婷婷赔偿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