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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满山与杨兴隆、程宽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潼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杨满山,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兴隆,男,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宽让,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满山与被执行人杨兴隆、程宽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兴隆应给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27000元,程宽让应给付赔偿金69230.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兴隆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被执行人程宽让承担的部分,申请执行人杨满山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执字第00017号杨满山与杨兴隆、程宽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