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茅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茅克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田县均溪镇。法定代表人陈恢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克荣,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茅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爱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