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冀某某,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委托代理人:齐国良,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前1997年1月24日生育男孩冀某甲。我们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但2012年由于我经商欠下大笔债务,债权人频频讨债,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经常吵架,现我们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两个孩子需要健全的家庭,否则会影响孩子们的未来。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受第三者的影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前1997年1月24日生育男孩冀某甲,于2007年2月19日生育女儿冀某乙。原告称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于2012年由于经商欠下大笔债务,债权人频频讨债,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经常吵架,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称两个孩子需要健全的家庭,如果离婚会影响孩子们的未来,且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受第三者的影响,因此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可见婚姻基础较好,现因家庭琐事发生一定的误解与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今后夫妻双方如果能调整心态,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相互理解包容、相互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的重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维持的。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冀星飞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瑞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