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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龙琼芬与庞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琼芬,庞国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拟稿人张晓屏拟稿时间2014.10.13核稿意见打印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龙琼芬。被告庞国平。原告龙琼芬与被告庞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工资款10,000元,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庞国平支付所欠工资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龙琼芬欠款10,000元。若被告庞国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屏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佳玫书 记 员  詹 舒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