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韩勇战与苏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勇战,苏亚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313号原告韩勇战,男,汉族。被告苏亚敏,女,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勇战与被告苏亚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