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杰胜与宫丽娟、孟宪霞、王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胜,宫丽娟,孟宪霞,王志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092-2号原告王杰胜。被告宫丽娟。被告孟宪霞。被告王志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胜诉被告宫丽娟、孟宪霞、王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杰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