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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杰胜与宫丽娟、孟宪霞、王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胜,宫丽娟,孟宪霞,王志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092-2号原告王杰胜。被告宫丽娟。被告孟宪霞。被告王志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胜诉被告宫丽娟、孟宪霞、王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杰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