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启君与被执行人周树胜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陈启君,男,1951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周树胜,男,196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小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80元、申请执行费507元)。2014年8月5日,被执行人周树胜自动履行本金4万元、利息2200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1050元、诉讼费480元、执行费507元,共计44237元。2014年9月30日,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423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万有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