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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426号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区永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