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淑亮,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吵闹,分居已二年多,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离婚。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于2012年农历六月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分居已二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