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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代建滨,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申春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科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