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汤良国与被告连伟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良国,连伟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汤良国,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被告连伟真,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良国与被告连伟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良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汤良国负担。审判长 谢婉如审判员 魏广明审判员 张爱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