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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汤良国与被告连伟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良国,连伟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汤良国,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被告连伟真,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良国与被告连伟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良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汤良国负担。审判长  谢婉如审判员  魏广明审判员  张爱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