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6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东营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68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迎宾路246号。法定代表人张献芝,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东营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320634.23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东营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大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金广审 判 员 邓晓亮代理审判员 程淑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海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