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四终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山东瑞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南巨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瑞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巨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瑞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成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巨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房玉涛,董事长。上诉人山东瑞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瑞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瑞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瑞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元,由上诉人山东瑞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松审 判 员 林瑞国代理审判员 贾慧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