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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周辉生与上诉人万海燕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辉生,骆卫,万海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辉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海燕。上诉人周辉生、骆卫与上诉人万海燕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XX瑶族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重初第10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4年7月4日、7月2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2014年9月21日,原审法院将案卷、上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周辉生、骆卫,上诉人万海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未对合伙期间的收、支进行财务结算,应委托相应鉴定机构进行会计鉴定,故原审���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久平审 判 员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