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元旦与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旦,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张元旦。被告: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旦诉被告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旦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旦撤回对被告段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元旦负担。审判长 韩 静审判员 乔志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