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黑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向阳乡安乐村村民委员会与杨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向阳乡安乐村村民委员会,杨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洮南市向阳乡安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凡利,系村长。被告:杨亮,年龄不详,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向阳乡安乐村村民委员会杨亮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向阳乡安乐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字交纳诉讼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