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终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等与崔某甲、崔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退休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乙,退休职工。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红梅,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振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4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000元,退还给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审判长 刘群勇审判员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