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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罗江国与王定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国,王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罗江国,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定芬,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定芬逾期未履行。罗江国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江国与被执行人王定芬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綦法民执字第15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华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