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5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徐小飞、邓玲与重庆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飞,邓玲,重庆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051号原告徐小飞,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邓玲,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维,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295-2。法定代表人邹诗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化水,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飞、邓玲诉被告重庆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飞、邓玲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飞、邓玲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飞、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飞、邓玲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