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二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温宗贤与甘业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宗贤,甘业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523号原告温宗贤,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被告甘业梵,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业县。原告温宗贤诉被告甘业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温宗贤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宗贤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甘业梵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是自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宗贤撤回与被告甘业梵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温宗贤负担。审判员 李宗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