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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裁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满丰秋与孔祥武、高延春支付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丰秋,孔祥武,高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裁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满丰秋,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孔祥武,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高延春,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4)齐法执字第1168号满丰秋与孔祥武、高延春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赵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