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裁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满丰秋与孔祥武、高延春支付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丰秋,孔祥武,高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裁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满丰秋,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孔祥武,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高延春,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4)齐法执字第1168号满丰秋与孔祥武、高延春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赵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