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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上上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0362526-9。法定代表人:丁山华,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才,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法定代表人:韦国。在本院审理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27元,减半收取28713.5元,由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跃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