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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执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莺与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城执字第527-1号申请执行人:张莺,女,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法定代表人:赖德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张莺与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为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素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